為了規范公司信息公開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,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、《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》、《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》、《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》、等有關規定,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指導思想
堅持公開為常態、不公開為例外,遵循真實、準確、及時、公正、公平、合法和便民的原則,準確、及時、有效地發布權威供水行業信息,不斷增強與公眾的交流,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,接受社會公眾監督。建立科學、系統、完善的工作制度,有效推動供水行業信息公開工作走上制度化軌道。
二、工作職責
(一)綜合部負責組織、協調、督促各部門供水信息公開工作,以及信息的收集、整理等工作。
(二)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信息發送、接收、社會咨詢,申請信息的收集工作,并對信息進行編輯、送審及發布工作。
(三)各辦公室負責各自工作職能范圍內供水信息的公開和更新,以及社會咨詢申請信息的受理、答復等相關工作。
三、信息公開范圍
(一)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:
在確定公開信息時,重點包含下列內容:
1、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辦事服務信息;
2、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;
3、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;
4、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;
5、社會輿論關注度高、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;
6、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。
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,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的內容,應當予以區分。
(二)下列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:
1、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;
2、公開后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極后果的;
3、涉及商業秘密的;
4、涉及公民個人穩私的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穩私權受到不當侵害的;
5、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。
四、信息公開具體內容
(一)公司概況。主要包括:企業性質、規模、經營范圍、注冊資本、辦公地址、營業場所、聯系方式、相關服務等信息,企業領導姓名,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。
(二)服務信息。
1、供水銷售價格,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,有關收費和不予收費的文件依據;
2、供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;
3、供水繳費、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、時限、網點設置、服務標準、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;
4、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、抄表計劃信息;
5、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;
6、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;
7、咨詢服務電話、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。
(三)與城市供水服務有關的規定、標準。
五、信息發布平臺
對于各類供水行業信息,主要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發布,方便群眾查詢。
六、信息公開方式
供水行業信息公開的方式,以主動公開為主,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。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,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,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,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,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。緊急信息應當即時公開,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七、責任追究辦法
遵循“誰發布、誰負責,誰承諾、誰辦理”的原則,實行信息公開責任制。信息擁有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,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。
對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情節分別給予誡勉談話、通報批評或必要的紀律處分。
(一)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;
(二)拒不執行信息公開規定的;
(三)影響干擾或人為設置障礙,抵制信息公開工作的;
(四)信息公開工作敷衍應付、不履行職責的;
(五)弄虛作假,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;
(六)其他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行為。
八、信息公示流程
所有公示信息的內容由各業務部門自行編制,并確定公示信息的發布形式和時間,經各部門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方可公示,流程如下:
編輯信息→公示申請→公示審批→信息公示
突發事件信息公示,如:供水主管臨時搶修、不可抗力導致供水中斷等情況,相關部門負責人可先行征詢主管領導意見,同意后可先行公示,然后補批《信息公示審批表》。
附件下載: 信息公示審批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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